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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4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发布时间:2017-06-30 14:57:50
日前,财政部发布4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关联方披露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会计处理问题。
其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规定,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或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被投资单位在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以前确认或登记有关投资净损失时的相反顺序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决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规定,企业应根据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决定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企业通常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规定,服务提供方向服务接受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服务接受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服务提供方作为关联方进行相关披露;服务提供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不应仅仅因为向服务接受方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关联方,而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关联方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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